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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华鑫特种钢自行监测方案
Date : 2021-03-13


 

 

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自行监测方案

 

 

 

 

 

 

 

 

 

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

 

 

 

 

 

 

1企业基本情况

1.1企业概况

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华阴市罗敷工业园区东部,公司于2002年8月建成投产,经过近十八年的发展,不断提升生产技术能力和工艺装备,总投资近10亿元,占地面积500余亩,从业人员550人,其中各类工程技术人员180人。公司主要生产装备有:60吨电弧炉二座,配套60吨精炼炉,方坯连铸机一台;热连轧钢机组一套,年炼钢产能120万吨。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辐射范围广,现已发展成为原料采购、炼钢、轧钢、销售、物流全产业链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是陕西省钢铁行业骨干企业之一。公司取得了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四体系认证证书。2018年被国家工信部列入钢铁行业规范准入企业,2020年获得陕西省第一批绿色工厂企业及国家工信部第五批绿色工厂企业。拥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2010年、2015年,2018年公司产品三次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先后多次受到省、渭南市、华阴市各级政府的表彰,被授予“陕西省优秀民营企业荣誉称号”。

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钢铁产能为120万吨/年,项目产品主要为带肋钢筋,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成材率,企业带肋钢筋产量约为115万吨/ 年。企业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主要为HF-60电弧炉和LF-60精炼炉各2台,连铸设备1套、轧钢生产线1条(A线和B线),以及制氧站、循环水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辅助设施主。

1.2工业流程及产排污环节

(1)炼钢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废钢经行吊抓取后进入进料斗,经链板输送装置输送进入水平进料装置,进入水平进料系统的废钢与电弧炉炉内排烟的烟气接触进行预热,预热后进入电弧炉进行炼钢,在电弧炉炼钢(即初炼)过程中通入炭粉、氧气(炉底吹氧)、石灰石加速废钢溶解,在溶解过程中根据炉内炉渣的粘稠度,适当加入萤石,以提高炉渣的流动性,待全部溶解并符合要求后(1580-1620℃温度范围,45min时间),进行流渣口排渣,排渣完成后,进行炉底出钢,钢水在进入烤包后的钢包的同时根据产品需求添加铁合金,出钢完成后,钢包进入LF精炼炉进行精炼,在此过程中根据产品需求加入适量的铁合金及其他微量元素,精炼炉采用炉底吹氩气保护,待温度、成分精炼合格后,钢包经行吊调至连铸工序。

出钢完成后的电弧炉进入下一周期的废钢溶解初炼过程。为控制电弧炉、水平输送以及精炼炉的温度,均采用循环冷却水对上述装置进行降温。

①废气:废气主要为废钢、石灰、萤石等辅料转运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电弧炉冶炼烟气、精炼炉烟气以及钢包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烟气。

②废水: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排水,电弧炉水平进料系统、电弧炉和精炼炉循环冷却水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利用。

③固废:固废主要为炉渣该固废为一般固废,含有大量的氧化铁,回收利用;电弧炉烟气除尘装置产生的布袋收尘渣,为危险废物,其含有一定的石油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④噪声:噪声主要为链板输送和水平输送设备噪声、电弧炉冶炼噪声、精炼炉精炼噪声、行吊噪声。

2)连铸及热轧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经钢包转运来的钢水在氩气保护情况下倾倒入连铸机钢水接收口,钢水经连铸机拉出钢坯,经两级冷却后,经液压剪切机剪切成规定的长度,进入热轧机组,在热轧机组检修或来料过多时,经推钢机将剪切好的钢坯推出生产线,作为产品外售。进入热轧工序的高温钢坯经粗轧、中轧、精轧至规定规格的带肋钢筋后,进入冷床进行冷却后,经冷剪剪切成标准长度的钢筋,再经过人工分拣出不足标准长度的钢筋,然后按照规定一定数量的标准钢筋进行捆绑,打标入库。

①废气:废气主要为连铸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烟尘、轧钢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烟尘。

②废水:废水主要为连铸钢坯出来的一冷和二冷排水经沉淀+除油+冷却后循环利用;热轧冷床排水经沉淀+除油+冷却后循环利用。

③固废:固废主要为钢包浇筑底部剩余的少量钢渣及连铸、热轧和冲渣沉淀产生的沉淀,即氧化铁皮,均为一般固废,综合利用;热轧机组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润滑油桶及废油手套抹布,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④噪声:噪声主要为钢坯液压剪切机噪声、粗轧机组噪声、中轧机组噪声、精轧机组噪声、剪切噪声。

2监测点位及监测频次

2.1监测点位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的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内部监测点等。

2.2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监测频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3监测方案

3.1监测方案的描述

按照HJ878-2017的相关规定,企业监测方案见表1。


1   监测方案

序号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采样频次

监测分析方法

来源依据

监测仪器

型号

排放

限值

排放限值的来源

1

1#电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自动监测

连续采样

/

/

烟尘在线监测仪

15mg/m3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

二噁英

1次/年

每次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77.2-2008

高分辨率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

0.5ng-TEQ/m3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2

2#电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自动监测

连续采样

/

/

烟尘在线监测仪

15mg/m3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

二噁英

1次/年

每次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77.2-2008

高分辨率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联用仪

0.5ng-TEQ/m3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3

精炼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1次/年

每次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2017

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电子天平

15mg/m3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

4

厂界-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1次/

每次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重量法

GB/T15432-1995

空气总悬浮颗粒采样器电子天平

1.0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5

炼钢车间-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1次/

每次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重量法

GB/T15432-1995

空气总悬浮颗粒采样器电子天平

8.0mg/m3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

轧钢车间-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1次/

每次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重量法

GB/T15432-1995

空气总悬浮颗粒采样器电子天平

5.0mg/m3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7

噪声

厂界噪声

1次/季

昼夜各一次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多功能声级计

65/55dB(A)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2监测方案的变更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

a) 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

b)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c)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1建立质量体系

公司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并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对我公司污染物进行监测,采用国家标准方法中所列方法,且所用方法均经过计量认证。

4.2监测机构

公司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具有与监测任务相适应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成型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4.3监测人员

公司委托的监测机构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录用、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有专人负责进行工况调查,详细记录被测单位的各种产污环境、处理工艺、产污量等每一个监测点位至少有2名采样工作人员,相互配合进行采样,采样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4.4监测设施和环境

公司委托的监测机构应根据仪器使用说明书,监测方法和规范等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如除湿机、空调、干湿度温度计等辅助设施,以使监测工作场所条件得到有效控制。

4.5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试剂

公司委托的监测机构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实验试剂。

监测仪器性能应符合相应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仪器性能实施自校准或者鉴定校准、运行和维护、定期检查。所用监测仪器通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做好相关记录。

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应建立台账予以记录。

4.6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

应组织监测人员按照其所承担监测指标的方法步骤开展实验活动,测试方法的检出浓度、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指标,实验结果满足方法相应的规定后,方可确定该人员实际操作技能满足工作需求,能够承担测试工作。

4.7监测质量控制

4.7.1现场采样质量控制要求

现场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运行。

监测前监测单位对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确保仪器完好无损并进行检漏试验,同时进行流量校准及浓度较准,以保证仪器的准确性。

现场监测时颗粒物的采样原则上采用等速采样方法。现场监测的流量、断面、压力等数据应与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当监测断面不规范时,可根据断面实际情况按照布点要求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数量。采样过程跟踪率要求达到1.0±0.1,否则应重新采样。

4.7.2样品采集与保存质量控制要求

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样品采集完成后由采样人员清点样品数量,避免遗漏。检查完毕尽快安排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运输过程中应防震、防火、防爆等,应避免样品污染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GB/T 16157、HJ/T 397 等执行。废气自动监测参照 HJ/T 75、HJ/T 76 执行,比对监测采样点位应尽可能与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保证一致。

样品到达实验室后,由样品管理员统一接收,任何人不得直接对外承接监测样品。样品管理员应及时检查样品是否齐全,运输过程中是否有损坏或沾污。接样人员在对样品进行核对以后应及时填写样品交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样品名称、样品数量、样品送达时间、样品保存情况及送样人员签名等信息。

4.7.3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要求

实验室分析用的各种试剂和纯水的质量应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监测样品应及时分析,否则必须按监测项目的要求保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完毕。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个全程空白样,实验室内应进行质控样品的测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物质、采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定期进行质控数据分析。

各类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报告同时也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审核范围应包括样品采集、交接、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数据报表等。原始记录中应包括质控措施的记录。质控样品测试结果合格,质控核查结果无误,监测报告方可通过审核。

4.7.4在线系统监测质量控制要求

定期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校验并做好各项维护、校准、校验、维修等记录。及时处理监测设备出现的故障和有效获取技术支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连续、可靠上传。

4.8监测质量保证

公司环保自行监测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从监测队伍招标开始,对监测资质、技术实力、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过程、数据处理及监测报告出具等影响监测质量的每个环节都严格把关,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监测质量优秀。监测项目实施中,我们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试行)>(HJ/T37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固定污染源低浓度颗粒物测定重量法》(HJ836-2017)、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77.2-2008)及国家环保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程序严密、结果优良,符合环保自行监测的质量控制要求。

为了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在自行监测中对监测全过程包括布点、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具体如下:

4.8.1监测队伍选择时的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在选择自行监测机构时,对监测队伍的监测资质、监测能力、质量控制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1)要求监测机构必须具备CMA监测资质,具有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足够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2)监测机构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录用、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技术人员经国家相关监测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要求监测机构应根据仪器使用说明书、监测方法和规范等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如除湿机、干湿度温度计、恒温恒湿称重装置等辅助设施,以使监测工作场所条件得到有效控制。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实验试剂。监测仪器性能应符合相应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测试和实验室分析所用的仪器设备均须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要求监测机构必须建立良好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质控体系应包括监测机构、人员的资质情况;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及合格证、检验证书;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应组织监测人员按照其所承担监测指标的方法步骤开展实验活动,测试方法的检出浓度、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指标,实验结果满足方法相应的规定。

4.8.2自行监测试验质量控制措施

1)自行监测现场试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活动,规范监测程序和流程,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2)现场监测前,先用智能高精度综合标准仪对烟气采样设备中流量、压力等相关参数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样。

3)便携烟气分析仪等仪器设备放置在水平无振动的平台上;每次测试需开机预热稳定,在每个工况、每个断面进行测试前使用标准物质(标气)进行校准,同时对其采样、导气以及预处理和分析单元等环节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数据有效。测试结束后用纯氮(或者空气)进行吹扫清洁。

4)监测过程所使用的标准气体均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标准气体生产企业提供。

5)现场监测中各监测项目的采样和分析操作程序和质控措施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监测。废气采样时保证采样系统的密封性,测试前气密性检查、校零校标;烟尘采样采集平行样和空白样。

6)现场监测中及时对有关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进行监测试验,确保监测质量。

4.8.3数据处理及报告撰写质控措施

全部监测数据及报告均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撰写报告,数据的有效位数、技术报告格式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信息记录和报告

5.1信息记录

5.1.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5.1.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

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实际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5.1.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3)固体废物应记录收集情况、处置情况、贮存情况等。

b)非正常情况: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设施名称、非正常起始时刻、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5.1.4监测记录信息

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 819 、HJ 944等相关要求执行。

5.1.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的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a ) 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各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b )非正常情况

开停炉(窑)、设备检修等非正常情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开停炉、窑)工况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5.2记录频次

5.2.1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5.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生产单元按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

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燃料:每班记录 1 次。

 b ) 非正常情况 :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5.2.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5.2.4 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5.2.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天。

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5.3 记录存储及保存

a)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 ;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b)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

5.4信息报告

按要求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变更原因;

b)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c)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d)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e)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采取的主要措施。

5.5应急报告

监测结果出现超标时,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向环保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5.6信息公开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13]81号执行。

(一)公布方式

1、按要求及时向华阴市环保局上报自行监测信息。

2、通过华钢集团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sxhxgt.com/,栏目:环境信息公开),及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二)公布内容

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监测机构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三)公布时限

1、基础信息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则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手工监测数据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3、次年1月底前公布前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